湖南省教育廳文件
湘教發〔2015〕39号
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南省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關高等學校:
經教育部批準,今年我省将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并在湘潭市和益陽市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為确保這兩項改革平穩順利實施,現将《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湖南省<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湖南省<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8月11日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發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
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工作的總體要求,我省自2015年起參加全國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下同)教師資格統一考試(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為确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實施,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教師〔2013〕9号),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推進教育現代化為目标,以建設高素質中小學教師隊伍為宗旨,以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為導向,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教師職業準入制度,嚴把教師職業入口關,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努力吸引優秀人才從教,促進教師隊伍整體水平不斷提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标準改革考試内容、科目和方法,加強考試管理,完善考試評價,探索完善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逐步形成符合時代要求的教師準入和管理制度。強化對教師職業道德素質、教育教學能力和教師專業發展潛質的考察,以教師職業标準和考試評價體系引領教師教育改革,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三、主要原則
(一)系統設計,統籌規劃。正确處理好教師職前培養、資格準入、崗位聘用的關系,建立三者貫通、配套支撐、互為一體的運行機制;妥善處理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實行平穩過渡;統籌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考試管理、資格認定等主要環節,系統推進改革。
(二)分級負責,規範管理。省教育廳負責整體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統籌管理筆試和面試的具體工作;市州教育行政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具體負責考試的實施工作。規範工作程序,實施陽光操作,嚴明紀律要求。
(三)以人為本,公平擇優。以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工作為導向,為考生提供專業化的考試服務。堅持考試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公正性,擇優選拔樂教适教的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四、報考對象和條件
(一)考試對象。凡戶籍、學籍或人事檔案在湖南省境内,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标準;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曆要求。
考生應在戶籍、學籍或人事檔案所在市州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年級及其畢業前一年級學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但在報名确認時應提交所在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但所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所有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及2016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都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内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考試内容與方式
(一)考試内容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拟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态、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二)考試科目
筆試和面試科目均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規定執行。
筆試科目見下表。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表
序号
申請的教師資格類别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1
幼兒園教師資格
綜合
素質
保教知識與能力
2
小學教師資格
綜合
素質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3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綜合
素質
教育知識與能力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4
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
綜合
素質
教育知識與能力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5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綜合
素質
教育知識與能力
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
注: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和普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對應教育部課程标準中相應層次學校課程。按教育部考試中心總體部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暫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等學科。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的考試暫定在面試環節進行。
面試科目為: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不分科目。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八科。
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科目,與筆試科目三“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相一緻。
(三)考試方式
1.筆試。筆試主要采用紙筆考試和計算機考試兩種方式進行。筆試采取的具體方式,由省教育廳根據當年的實際情況和條件确定。
2.面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拟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實施。每個考評組不少于3名考官。
(四)考試成績
教育部确定筆試成績合格線。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省教育廳确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筆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内按規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面試成績不予複核。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申請人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六、考試組織實施
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在每年11月舉行,面試在每年12月舉行。筆試、面試均按照教育部統一規定的考試标準、考試大綱、考試命題、考試時間組織實施。
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負責制定宏觀政策,組織協調各相關機構做好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與評估。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筆試的組織、實施、管理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具體負責《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務工作細則》的制定,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公告,筆試考生報名信息最終審核和确認,考區設置、考點備案、考場編排,考試收費,試卷的申報、發放、回收、保密保管,筆試的組織實施,筆試違規行為處理,對考點組考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公布筆試成績,發放筆試成績單,筆試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開展考務人員的考務工作培訓,筆試工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管理,對筆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進行相關專題調研等工作,為省教育廳的工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省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負責面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具體負責《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務工作細則》的制定,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公告,面試考生報名信息最終審核和确認,考區設置、考點備案、面試流程設置,考試收費,試卷發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試評分标準制定,面試的組織實施,直接組織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工作,面試違規行為處理,對考點組考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公布面試成績,發放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面試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面試考官的培訓與管理,面試工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管理,對面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進行相關專題調研等工作,為省教育廳工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試工作方案,報省教育廳備案。具體負責指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作為考試承辦單位,并由承辦單位做好考點設置上報備案,審查考生報名資格,負責報名信息審核和确認,準考證打印與發放,考場安排,考試收費與上繳,試卷申報、運送、保密保管,考試的組織實施,考試違規處理,考點檢查與監督,監考教師與其他考務工作人員的選派,面試考官的遴選與推薦,面試的組織和實施,考試設備和器材的配備、調試與運行保障等具體工作,協調公安、保密、電力、無線電委員會等部門做好考試的電力供應、試卷保密、考試環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
七、新老考試過渡辦法與有關政策調整
(一)2015年3月,我省組織進行了最後一次湖南省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之後我省不再組織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2015年11月,我省将進行改革後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二)湖南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雙科或單科合格證的使用截止時間統一為2015年12月31日,之後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雙科或單科合格證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請教師資格的,仍需按原教師資格認定程序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從2016年起,我省不再組織中小學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工作。
(三)從2016年起,湖南省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不再需要參加原規定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也不再組織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但所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所有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及2016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都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五)從2016年起,我省每年進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受理、認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後30個工作日内,完成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八、考試收費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費按照财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規定以及省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标準收取,專款專用。
九、有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牽涉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複雜性,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慎實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
(二)嚴明紀律要求
嚴禁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和報考人員的違規行為,堅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三)建立保障機制
建立改革工作問題處理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地協調解決好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要加強信息溝通,實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制度。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中小學教師資格準入,完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制度,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
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别參加相應類别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報考條件
第五條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标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曆要求。
第六條申請人應在戶籍、學籍或人事檔案所在市州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年級及其畢業前一年級學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但在報名确認時應提交所在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第七條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内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但所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所有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及2016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都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内容與形式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條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拟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筆試主要采用紙筆考試和計算機考試兩種方式進行。筆試采取的具體方式,由省教育廳根據當年的實際情況和條件确定。
第十二條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由我省統一組織命題。
第十四條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态、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拟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
第十六條筆試各科成績合格線由教育部确定,面試合格分數線由省教育廳确定。
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十七條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
考生如對本人的筆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内按規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學教師資格筆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面試成績不予複核。
第十八條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
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申請人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湖南省每年舉行一次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在每年11月舉行,面試在每年12月舉行。
第二十條筆試或面試考生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om)進行報名後,按規定繳納考試費用,并攜帶省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序進行現場報名審核。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依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務工作細則》、《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務工作細則》等規定,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筆試和面試考務管理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筆試和面試時間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面試工作中,每個面試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國家級或省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合格證書。
第五章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中心制定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務工作細則》、《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務工作細則》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務工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考試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負責制定宏觀政策,組織協調各相關機構做好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與評估。在省教育廳的統一領導下,省教育考試院、省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管理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筆試的組織、實施、管理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具體負責《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務工作細則》的制定,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公告,筆試考生報名信息最終審核和确認,考區設置、考點備案、考場編排,考試收費,試卷的申報、發放、回收、保密保管,筆試的組織實施,筆試違規行為處理,對考點組考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公布筆試成績,發放筆試成績單,筆試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開展考務人員的考務工作培訓,筆試工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管理,對筆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進行相關專題調研等工作,為省教育廳的工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省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負責面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具體負責《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務工作細則》的制定、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公告,面試考生報名信息最終審核和确認,考區設置、考點備案、面試流程設置,考試收費,試卷發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試評分标準制定,面試的組織實施,直接組織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面試工作,面試違規行為處理,對考點組考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公布面試成績,發放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面試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面試考官的培訓與管理,面試工作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管理,對面試考務組織管理工作進行相關專題調研等工作,為省教育廳工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試工作方案,報省教育廳備案。具體負責指定市州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作為考試承辦單位,并由承辦單位做好考點設置上報備案,審查考生報名資格,負責報名信息審核和确認,準考證打印與發放,考場安排,考試收費與上繳,試卷申報、運送、保密保管,考試的組織實施,考試違規處理,考點檢查與監督,監考教師與其他考務工作人員的選派,面試考官的遴選與推薦,面試的組織與實施,考試設備和器材的配備、調試與運行保障等具體工作,協調公安、保密、電力、無線電委員會等部門做好考試的電力供應、試卷保密、考試環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等。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費按照财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規定以及省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标準收取,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七章教師資格認定有關政策的調整
第三十一條《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或者《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考試合格證》和《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的使用截止時間統一為2015年12月31日,之後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或者《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考試合格證》和《湖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請教師資格的,仍按原教師資格認定程序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從2016年起,我省不再組織中小學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從2016年起,我省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不再需要參加原規定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也不再組織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
第三十三條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小學教師資格。但所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所有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及2016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都需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四條從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進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受理、認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後30個工作日内,完成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依據國家《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為宗旨,以教師專業化為導向,通過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強化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與教育教學能力建設,推進教師教育改革和入職後教師管理機制創新,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提高中小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二、目标任務
(一)對本省轄區内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進行從教資格定期注冊,掌握教師資格持證人員的從教情況,為師資培養規劃和教師錄用提供依據。
(二)創新教師準入後管理機制,全面評價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客觀公正記錄教師履行崗位職責和參加培訓學習等情況,規範教師從教行為,提高教師教書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
(三)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建立教師發展長效激勵機制,強化教師的知識更新和能力提升,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和終身學習。
三、組織領導與實施
(一)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負責制定宏觀政策,組織協調各相關機構做好定期注冊工作,對定期注冊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與評估。
(二)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省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負責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實施、管理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布相關政策、通知;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複核意見進行省級終審;對定期注冊數據信息進行管理與統計分析;負責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培訓和調研,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為省教育廳工作決策提供依據等。
(三)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按照工作職能和人事管理權限,依據工作程序,分别做好組織申請、材料審核、初審、複核等具體實施工作。
(四)我省确定在湘潭市、益陽市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一年。根據試點情況再在全省範圍内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實施。
四、注冊範圍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及受聘于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且聘期為一年以上的教師。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簡稱為中小學。
所有屬于定期注冊對象的教師,應申請首次注冊。初次聘用為教師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應申請首次注冊。
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
五、注冊條件
(一)滿足下列條件的,首次注冊合格:
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聘用為公辦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或聘用為民辦中小學教師且聘期為一年以上;
3.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初次聘用為教師的,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表現考核合格;
2.注冊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個注冊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4.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三)對“一人多證”“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證不一”“中職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員,按下列辦法注冊:
1.對“一人多證”的,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在崗任教的,由申請人自行選取與現任教崗位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2.對“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3.對“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試點工作啟動前已經在編在崗(或民辦學校在崗一年以上)教師,在首次注冊工作中,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但原則上需限期取得相應高學段的教師資格方能繼續任教,否則原則上需限期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學段任教。定期注冊工作啟動後,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對“科證不一”的,即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緻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5.對“中職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師資格證書在中等職業學校任教,或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在高中學校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1.注冊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冊有效期内未完成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的;
3.注冊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産假等情形除外。
(五)暫緩注冊人員在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消除後,可以重新申請定期注冊。消除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應符合以下條件:
1.暫緩注冊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補齊未完成的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并完成暫緩注冊期内應完成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3.暫緩注冊期内未發生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個學期以上的情形,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産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師德考核評價标準,影響惡劣,師德表現考核不合格;
2.注冊有效期内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六、注冊程序
我省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每年下半年進行,在12月31日前結束。實行統一的注冊程序和工作時間。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應在當年申請首次注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時間在當年定期注冊工作啟動時間之後的,應在下一年度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内,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一)個人網上申請
9月1日—15日,教師本人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ww.jszg.edu.cn)進行報名申請。
(二)提交的材料
1.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如教師資格證書非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且在“中國教師資格網”上無法查詢驗證的,則應同時提供申請人人事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複印件;
(3)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為教師的,還應提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2.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複印件;
(4)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學校集體辦理,并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9月16日—30日,申請人按有關材料要求向所在學校提交申請材料,所在學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所有複印件材料均需有關職能部門或所在學校人事< 師資>部門審核,并簽字蓋章、确認屬實),并将申請材料按要求和順序整理裝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學校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将申請材料集中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中央在湘單位,省、市級有關單位所屬中小學校按屬地原則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四)初審
10月8日—10月30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進行公示。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應當将注冊結論建議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五)複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級初審的注冊結論建議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的注冊結論建議進行複核,提出複核意見,并報省教育廳。
(六)終審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複核意見進行終審,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信息,并将注冊結論反饋至負責初審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七)12月16日—12月31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注冊結論,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注冊結論章和公章,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上粘貼相應注冊結論的“注冊貼”。同時将貼好“注冊貼”的教師資格證書返還申請人。
七、相關要求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不得向教師和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二)定期注冊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建檔保存。
(三)申請人對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行政複議。
八、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一)定期注冊合格人員,方可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隻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注冊後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暫緩注冊者,暫緩期内不得晉級及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三)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九、違規處罰
(一)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二)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2.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四)注冊範圍内的教師無故逾期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附: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2.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附1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所在單位:報名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證件類型
有效身份
證件号碼
出生日期
教師資格
證書号碼
教師資格
種 類
教師資格證書任教學科
發證機關
參加工作
時 間
教師職務
(職稱)
本單位聘用起始日期
現任教學段
現任教學科
注冊類型
第次注冊
手機号碼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承諾:本人所填寫信息及提交的注冊材料真實可靠。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本人将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本人簽字:年月日
所在學校
(單位)
意 見
注冊申請人情況及提交的材料屬實。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本單位将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學校負責人簽字:公章年月日
定期注冊條件具備情況(由注冊機構填寫。對不具備的條件需簡要注明原因)
1.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口具備口不具備
2.聘用合同或錄用通知
口具備口不具備
3.遵紀守法,師德良好
口具備口不具備
4.試用期滿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備口不具備
5.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口具備口不具備
6.未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
口具備口不具備
7.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口具備口不具備
注冊機構
意 見
年月日公章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存入申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注冊機構歸檔保存。
附2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1
申請人姓名:
性别:
身份證号碼:
2
工作單位:
3
工作、政治
思想表現
4
熱心社會
公 益
事業情況
5
遵守社會
公德情況
6
有無行政
處分記錄
7
有無犯罪
記 錄
8
其他需要
說明的情況
9
考核結論
10
考核單位
(全 稱)
(單位)填寫人(簽名):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加蓋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公章)
說明:1.表中第1-2欄由申請人填寫;第3—10欄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填寫(其中第7欄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寫)。
2.本表必須據實填寫,填寫字迹應當端正、規範。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促進廣大教師的知識更新和專業發展,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師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及受聘于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且聘期為一年以上的教師。
在湖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定期注冊工作前已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且屬于定期注冊對象的中小學教師,應申請首次注冊。已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中小學教師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應申請首次注冊。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将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工作目标。
定期注冊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六條滿足下列條件的,首次注冊合格: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公辦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或聘用為民辦中小學教師且聘期為一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初次聘為教師的,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表現考核合格;
(二)注冊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定期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注冊有效期内未完成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三)注冊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産假等情形除外。
第九條暫緩注冊人員在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消除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消除暫緩注冊的有關情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暫緩注冊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補齊未完成的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并完成暫緩注冊期内應完成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三)暫緩注冊期内未發生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個學期以上的情形,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産假等情形除外。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冊不合格:
(一)注冊有效期内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師德考核評價标準,影響惡劣,師德表現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十一條特殊情形的注冊辦法:
(一)對“一人多證”的,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在崗任教的,由申請人自行選取與現任教崗位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二)對“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三)對“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試點工作啟動前已經在編在崗(或民辦學校在崗一年以上)教師,在首次注冊工作中,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但需限期取得相應高學段的教師資格方能繼續任教,否則将限期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學段任教。定期注冊工作啟動後,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對“科證不一”的,即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緻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對“中職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師資格證書在中等職業學校任教,或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在高中學校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湖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實行統一的注冊程序和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應在當年申請首次注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時間在當年定期注冊工作啟動時間之後的,應在下一年度申請首次注冊。
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内,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第十四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中央在湘單位,省、市州有關單位直屬中小學校按屬地原則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如教師資格證書非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且在“中國教師資格網”上無法查詢驗證的,則應同時提供申請人人事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複印件;
(三)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附2)。
初次聘為教師的,還應提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複印件;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附2);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縣級及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意見的複核;省教育廳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教育廳的注冊結論,對準予注冊者的資格證書蓋章,标注注冊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将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并建立定期注冊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一)定期注冊合格人員,方可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隻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注冊後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暫緩注冊者,暫緩期内不得晉級及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三)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
第二十二條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件、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四條注冊範圍内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複議。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2.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附1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所在單位:報名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證件類型
有效身份
證件号碼
出生日期
教師資格
證書号碼
教師資格
種 類
教師資格證書任教學科
發證機關
參加工作
時 間
教師職務
(職稱)
本單位聘用起始日期
現任教學段
現任教學科
注冊類型
第次注冊
手機号碼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承諾:本人所填寫信息及提交的注冊材料真實可靠。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本人将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本人簽字:年月日
所在學校(單位)
意 見
注冊申請人情況及提交的材料屬實。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本單位将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學校負責人簽字:公章年月日
定期注冊條件具備情況(由注冊機構填寫。對不具備的條件需簡要注明原因)
1.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口具備口不具備
2.聘用合同或錄用通知
口具備口不具備
3.遵紀守法,師德良好
口具備口不具備
4.試用期滿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備口不具備
5.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口具備口不具備
6.未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
口具備口不具備
7.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口具備口不具備
注冊機構
意 見
年月日公章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存入申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注冊機構歸檔保存。
附2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1
申請人姓名:
性别:
身份證号碼:
2
工作單位:
3
工作、政治
思想表現
4
熱心社會公益
事業情況
5
遵守社會
公德情況
6
有無行政
處分記錄
7
有無犯罪
記 錄
8
其他需要
說明的情況
9
考核結論
10
考核單位
(全 稱)
(單位)填寫人(簽名):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加蓋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公章)
說明:1.表中第1-2欄由申請人填寫;第3—10欄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填寫(其中第7欄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寫)。
2.本表必須據實填寫,填寫字迹應當端正、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