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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修訂)
2017-12-08 15:22  

 

湘城院發〔2017〕130号

 

關于下發《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科研項目經費

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已于2017年10月25日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施行。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

                             2017年11月17日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推動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工作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項目經費是指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産品開發、成果推廣或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經費。

第三條  我校科研項目經費根據其來源,分為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科研項目經費三類。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各級政府的科技、教育、經濟和建設等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各類計劃(規劃)研究課題、基金項目經費。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委托與協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科研項目經費,以及由政府部門非常規申報渠道下達的科研項目經費。

(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由學校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為加強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績效,對科研項目經費實行項目負責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體制進行管理,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分管科研、财務的校領導對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總負責。

第五條  科研處、計劃财務處、人事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等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明确職責和權限,在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與監督方面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經費協同管理監督機制,做好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工作。

(一)科研處:負責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負責預算調整事項審核及報批;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配合人事處進行績效考核;核定科研項目經費的類型,審核科研外協費的撥付,跟蹤合同經費到位、撥付情況;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收入的核定;提供結題信息,協同相關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決算;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督、審核驗收工作。

(二)計劃财務處:負責辦理科研項目經費的入賬手續、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科研财務助理制度,協同科研處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财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強科研項目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内使用經費;協同相關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決算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協助項目負責人進行結題審核驗收。

(三)人事處: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制度,協同科研處對科研人員工作和項目進行年度績效考核。

(四)審計處和監察處:負責按國家和學校要求,對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審計,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在其權限範圍内使用經費,确保科研項目經費合法性。

(五)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主要責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并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相關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凡以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名義取得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不論資金來源,統一納入學校财務管理,實行集中核算,專款專用。計劃财務處确認經費到賬後,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出具到款憑證或票據,項目負責人持協議書或合同、經費入賬通知到科研處辦理科研項目立項手續。

第七條  科研項目的資助經費按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支出範圍

第八條  科研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科研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一)設備費: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等。

(二)材料費:由于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支付給外單位(含校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發生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五)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交流、考察調

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内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指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湖南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八)專家咨詢費: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專家咨詢活動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會議、現場訪談或者勘察、通訊三種形式,不同形式組織的專家咨詢活動适用專家咨詢費開支标準見表1。

(九)其他費用: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按照不超過課題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見表2。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的分配與使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縱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橫向科研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核定,對有間接費用的縱向科研項目,按學校科研管理費22%、科研财務助理津貼3%、項目績效75%的比例分配間接費用,在課題預算中明确,實行總額控制,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和課題組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到賬後,學校财務按如下比率提取科研管理費:對有間接費用的縱向科研項目,按間接費用的22%比率提取科研管理費;對于沒有間接費用的縱向科研項目,按5%提取管理費;對不需專業技術資質的橫向科研項目,按6%

提取管理費;對需要專業技術資質才能承接的橫向科研項目,按3%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根據學校相關文件統籌安排使用,用于科研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項目下達部門對管理費有特别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稅費,由學校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的轉撥須提供科研項目批複預算、項目合同等相關資料,按學校相關審批程序進行審批;設備及大宗耗材的采購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假借協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項目經費挪作他用,或轉入與其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批複預算或合同書的支出範圍和标準使用經費,不得開支各種賠償款、違約金、滞納金和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獎金福利及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嚴格科研經費使用,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設置小金庫,不得違反财經紀律虛報冒領套取科研經費;嚴格科研經費支付手續,對規定金額以上的科研項目支出,應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  根據中央、湖南省有關完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意見的文件要求,改進和完善以下支出規定:

(一)學校、二級學院因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其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标準等,按照實事求是、精簡節約的原則,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科研處、主管科研校領導審批後确定。

(二)對野外科考、社會調查、心理測試等特殊科研活動中發生的餐飲住宿、數據采集等各類費用,無法取得合規發票或财政性收據的,由項目負責人以書面報告的形式進行特殊情況說明,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以及費用發放的人員簽名表等原始材料,以領款單的形式,經科研處、主管科研校領導審批後報銷。

(三)對于省級及以下科研項目中在基層偏遠山區(林區)的季節性勞務用工費用,無法辦理銀行卡彙款業務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科研處、主管科研校領導審批後據實報銷,可不使用銀行轉賬。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是經費收支的基本依據。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包括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

(一)經費來源預算主要包括申請項目的财政資助經費和自籌配套經費。對于有自籌配套經費要求的,由項目負責人提供符合經費管理要求的資金來源說明交計劃财務處和科研處備案,嚴禁提供虛假經費配套承諾。

(二)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确定,支出預算中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除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詳細說明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合理分配财務資助經費和自籌配套經費。支出預算中間接費用和管理費按國家政策上限編制。

(三)支出預算中勞務費預算可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不設比率限制;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經費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第二十條  計劃财務處協同科研處按照國家文件的要求,從經費使用和項目管理的角度為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提供建議和指導,嚴格審核經費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嚴格合同管理,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嚴格按照批複的預算執行。預算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按下列程序進行核批。

(一)預算項目總額調整、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應由原申報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二)項目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預算,由原申報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三)項目總預算不變的前提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和其他支出如需調整,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科研處審核批準,計劃财務處備案,上級主管部門在中期财務檢查或财務驗收時予以确

認。

(四)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五)橫向科研項目預算的調整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

第七章  決算和驗收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從時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規定編制決算和辦理财務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科研項目結存結餘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期間,年度結存經費應當留由項目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後,項目結餘經費按規定留存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兩年内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原則上項目負責人可優先使用;兩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各類項目的要求和規定提出财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财務審計、财務驗收等工作,并按規定及時編制财務決算。決算必須賬實相符,賬表一緻。項目驗收通過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到科研處辦理結題手續,并及時到計劃财務處辦理财務結賬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非正常調離、辭職、已故、被學校除名或開除的,應在三個月之内辦理項目負責人交接手續,新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組成員并由所在二級學院和科研處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國家有關要求重新确定。項目負責人不辦理或無法辦理的,由二級學院或者相關部門辦理。

第八章  資産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産或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均屬于國有資産,應納入學校資産統一管理,遵守物資采購制度和管理制度。其購置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但項目組在研究期内使用該部分固定資産時享受不交納資産占用費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科研成果推廣應用、轉化轉讓應由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成果轉化法》和《高等學校知識産權保護管理規定》執行,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

合同另有規定的例外。科研處負責對科研成果的保護,維護學校、項目組人員的有關權益。

第九章  監督與考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科研項目經費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項目經費等違反财政紀律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獎懲機制。對規範、科學、有效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項目、單位或個人,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組織不力或行為不當的項目和單位,學校有權進行管理和幹預,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報告項目委托單位。涉嫌違法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計劃财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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